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鉴定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二)决定鉴定人回避;(三)选择、指派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四)监督、检查鉴定人执业活动;(五)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六)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鉴定人依法进行教育、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