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从事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和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中执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