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十条已修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三)自愿解散或者停业;(四)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五)鉴定机构、鉴定人丧失本条例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