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护、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旧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损毁革命旧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