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历史类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组织文物、民政等部门开展革命旧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普查调查档案和革命历史类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数据库。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革命旧址。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