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旧址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为革命旧址的认定评估、规划编制、保护修复、展示陈列、传承传播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专家委员会组成应当包括革命史研究、文物保护、城乡规划管理、教育、文化传播、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具体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