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工作。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