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工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