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革命旧址保护利用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革命旧址日常保养维护经费和抢救性投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动执法等制度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