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革命旧址,是指已经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的革命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近代以来兴建的反映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等纪念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