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旧址的宣传推介,利用展览、影像宣传、融媒体传播、历史情境再现等方式,展现革命旧址风貌,促进革命文化和老区苏区精神传播。

本市建立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得党委宣传、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档案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等部门同意;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以及开展实景演出等活动需要拍摄、使用革命旧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使用革命旧址。

民政、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旅游等部门在制作辖区地图、公众服务平台开发、公共交通站台建设、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设置、市政设施设计等时,应当包含革命旧址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