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革命旧址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的,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