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革命旧址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进行立碑纪念,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用作纪念馆、陈列馆馆舍等特殊原因,需要对革命旧址建筑原址复原、重建的,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应当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