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革命标语、题刻、宣传画、墨书等的专题调查和研究,根据不同材料和做法开展专项保护。附着于文物古迹上的革命题刻标语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与文物古迹一并保护展示;附着于非文物古迹上的题刻标语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可以揭取异地集中保护展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