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市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相衔接,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有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将革命旧址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相关规划实施管理。实施土地储备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革命旧址的,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