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革命旧址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保存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发现革命旧址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保护管理责任人、认护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革命旧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鼓励依法通过产权置换、异地安置等方式抢救保护非国有的革命旧址。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