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已经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建筑类革命旧址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革命旧址,可以向社会征集认护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革命旧址认护的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