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使用革命旧址,享有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革命旧址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发现革命旧址安全险情和破坏革命旧址的行为;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排查安防、消防隐患;
(三)做好革命旧址的日常保养、维护,根据需要开展革命旧址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
(四)对保护标志进行必要的维护;
(五)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游客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