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所有的革命旧址,其使用权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革命旧址,其所有权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革命旧址产权归属不明确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革命旧址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违约责任等。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