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