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修改;

(二)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不少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原则,确定新的永久保护绿地,拟订改变的方案,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