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改;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地范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足同等面积的绿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