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