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