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公众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