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公众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