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使用可循环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生产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优化方案,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农副产品应当洁净进城,农贸市场、超市应当实行净菜上市。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