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道路等公共场所冲洗各种机动车辆;(三)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凌空排放空调器冷凝水;(四)在公共场所抛撒或者未使用容器就地焚烧丧葬、祭祀用品;(五)在室外场所进行有烟烧烤。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