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露天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