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完善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和污水处理费。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