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完善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产生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