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具体评比考核办法和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由市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