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二)按规定建立养殖生产台帐,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三)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五)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六)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