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四条有效依法取得的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养殖内陆水域,或者使用已经确定养殖使用权的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