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决定:(一)符合苗种繁殖培育总体规划要求;(二)所用的亲体合格,来源符合要求;(三)有配套的培育苗种设施和检验规范;(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育苗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