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

(二)按规定建立养殖生产台帐,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三)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

(五)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六)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