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环境保护知识公益性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