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市场监管、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