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自愿加入行业组织;(二)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摊派、检查、评比或者被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等;(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有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四)依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