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