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空间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