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河长责任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的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