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包括饮用水安全在内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