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联互补、科学调度的要求,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保证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具备不少于七日的供水能力。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