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联互补、科学调度的要求,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保证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具备不少于七日的供水能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