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餐饮、旅游、水上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水功能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

在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