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