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