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Chapter 3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Article 21In force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餐饮、旅游、水上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水功能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19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