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拖延、拒绝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