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及捐赠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