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及捐赠人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