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从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