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满一年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批准其正式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经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并由税务部门追缴该企业已被减免的税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