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满一年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批准其正式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经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并由税务部门追缴该企业已被减免的税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